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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516號
再 抗告 人 許詠淞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7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
第121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詠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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