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抗,213,2021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13號
抗 告 人 張一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
聲字第11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張一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不同犯案類型、行為次數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按個案情節有別,本不得比附援引。
抗告意旨指摘本件所定執行刑較其他案件為重,違背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云云。
經核係就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林 英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