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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38號
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8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2043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8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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