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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
再 抗告 人 黃聖富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
字第207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黃聖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前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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