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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47號
抗 告 人 張偉銘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12月2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0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張偉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後,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林 孟 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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