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抗,348,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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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348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前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楊 力 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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