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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01號
抗 告 人 黃廷全
上列抗告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
0年 3月16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黃廷全對原審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4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該案件係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論處侵占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既已裁定駁回,即屬不得抗告,揆之前揭說明,抗告人對原審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又本件不得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頁,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即原審)提出抗告狀」之旨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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