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號
聲 明 人 羅志偉
楊 鈺
上列聲明人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月6日
第三審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58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羅志偉、楊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既經本院前開判決將其上訴駁回,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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