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聲,25,2021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安芯(原名賴品緁)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564號),聲請再審及停止、延期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下級審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李安芯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4564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本院上開判決可稽。

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以原審法院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

茲聲請人對本院所為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聲請停止、延期執行部分,本院無從審酌,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洪 兆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