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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號
聲 明 人 馬啓征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
台抗字第210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馬啓征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陳情」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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