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8號
聲 明 人 盧再傳
王崑正
上列聲明人等因自訴李嘉萍等瀆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12月31日第三審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203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盧再傳、王崑正因自訴李嘉萍等瀆職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書狀記載為「聲明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吳 秋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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