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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0號
聲 明 人 殷嘉俊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殷嘉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蔡 新 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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