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抗,1464,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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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464號
抗 告 人 葉文富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准許轉拷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㈠刑事訴訟之抗告制度,其允許受不利益裁判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得為抗告,乃在許其為自己之利益,請求上級法院救濟而設。

故當事人、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非因裁判受有不利益者,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必要,若其仍提起抗告,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㈡查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葉文富聲請轉拷交付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案件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已聲明係為釐清受命法官庭訊語意及筆錄內容等問題,經核洵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係在法定期限內為之,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命抗告人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等旨。

是原裁定乃係准許抗告人轉拷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抗告人並無不利益。

抗告人自無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必要。

乃抗告人竟仍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依首揭說明,其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法庭錄影光碟部分按抗告係不服裁定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裁定之案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且抗告應於裁定後始得為之,若就未經裁定部分,提起抗告,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

原裁定就抗告人聲請交付111年8月11日法庭錄影光碟部分,未為准否之諭知,顯然原審就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漏為裁判,揆之前開說明,自不得對之提起抗告,僅得聲請原審法院補充裁定。

從而,抗告人此部分抗告自非合法,亦應予駁回。

至抗告意旨所指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案件共開3次庭,原審僅准許111年8月1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法官於開庭前應充分準備,並依其確信審判、應審查是否為牽連案件,暨應否合併審理、及抗告人遭檢察官、法官及法院人員霸凌等節,或因其聲請狀僅聲請交付原審111年8月11日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或與本件聲請案無涉,自亦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江 翠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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