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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338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1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對此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再抗告狀」,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錢 建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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