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上,1084,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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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劉宗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6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劉宗展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0 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何 信 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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