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聲,26,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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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6號
聲 明 人 鄭繼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57、82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

本件聲明人鄭繼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206 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刑事法定程序聲明不服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憲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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