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聲 明 人 陳韋良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陳韋良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14號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
抗告人復書具「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