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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36號
聲 明 人 傅至偉
上列聲明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駁
回其聲明疑義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7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
本件聲明人傅至偉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57號駁回其聲明疑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671號裁定予以駁回。
則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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