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2,台上,4579,2023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579號
上 訴 人 蔡國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88、369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蔡國卿上訴意旨,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以對判決理由殊難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關於刑之衡酌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