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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
上 訴 人 許宏駿
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律師
王國棟律師
林銘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許宏駿犯強制猥褻罪刑。
另就上訴人被訴其餘3次強制猥褻部分,諭知無罪。
關於有罪部分,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09條所明定。
又科刑之判決書,其宣示之主文與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必須互相適合,方為合法。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記載上訴人對案發時4歲餘之被害人0000-000000(人別資料詳卷,下稱甲女)強制猥褻(見原判決第1頁),理由欄貳、二之㈡認定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見原判決第39頁)。
惟其主文第2項未諭知上訴人「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卻諭知上訴人「犯強制猥褻罪」(見原判決第1頁),難謂無主文與事實理由不相一致之違法。
㈡有罪之判決書,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記載其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2款所明定。
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又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事實之基礎,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經依法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⒈原判決係依憑甲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原判決第8至10頁),認定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至105年11月間某日,利用上感覺統合課程時,在甲女所就讀幼稚園之2樓廁所內,對甲女為猥褻行為1次。
其手法為上課時將甲女趁機帶往廁所(讓小朋友玩躲貓貓之遊戲,而未予注意其動向)後,命令甲女撫摸其下體,甲女不敢不從,其即拉著甲女的雙手前後摩擦其生殖器,直至其射精(見原判決第1、2頁)。
理由內並敘明:甲女向司法警察所為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在2樓體適能教室的廁所,確實為本案發生之地點(見原判決第3、35頁)。
⒉卷查甲女雖於警詢時陳稱:「(胖虎哥哥帶妳去廁所時,其他小朋友在做什麼?)在玩躲貓貓。」
(見警卷第13頁反面),然於偵查中未再提及小朋友在上課時玩躲貓貓一節。
且甲女陳稱:上訴人帶甲女去廁所的時候,有3個小朋友看到等語(見警卷第13頁)。
如果無誤,上課的小朋友仍可目睹上訴人將甲女帶往廁所,似非無法注意上訴人與甲女之動向。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利用上課時讓小朋友玩躲貓貓之遊戲,而未予注意其動向,趁機將甲女帶往廁所。
全未說明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⒊上訴人一再爭執感統教室與廁所間,並無「走廊」,甲女指證與實情不符(見更審前原審[即上訴審]卷一第100、252頁、卷二第199頁、原審[即更一審]卷一第91頁)。
依甲女於警詢時所述:「(胖虎哥哥帶妳去廁所的時候,他有沒有穿褲子?)他在走廊就把褲子都脫掉,然後亂丟。」
、「(然後呢?)胖虎哥哥先叫我走,胖虎哥哥就去走廊拿他的褲子穿起來。」
(見警卷第12頁反面、第13頁),上訴人出入廁所會經過「走廊」。
惟觀之證人徐○○(甲女所就讀幼稚園中班導師)於上訴審以鉛筆在卷附「2F消防平面圖」所標示,案發期間感統教室與鋼琴教室間之共用廁所2門口位置(見上訴審卷二第246頁、警卷第55頁),及卷附「體適能教室校方提供舊檔案照片(2樓)」所示感統教室空間配置、門口位置(見他字不公開資料卷第61、62頁),廁所門係設在感統教室(或鋼琴教室)內。
上訴人如經由感統教室之廁所門,將甲女帶入廁所內,無須經過走廊。
上訴人帶同甲女前往廁所,究竟有無經過「走廊」?原審未予調查釐清上訴人帶同甲女出入廁所之路線,遽行認定甲女歷次陳述遭猥褻之過程等主要情節大致相符,並無矛盾不可採信之處(見原判決第10頁),復未就上訴人前揭辯解,說明不足採納之理由,自難昭折服。
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⒋關於甲女指證上訴人尿尿的地方跑出白色灰塵部分,上訴人辯稱:甲女稱摸上訴人有白色灰塵擦不掉,用手拍就飛掉;
又稱灰塵擦不掉,下樓拿濕紙巾擦拭,可是擦不掉,太溼了。
且甲女擦好又跑回去跟上訴人說擦好了,上訴人又命甲女繼續撫摸,違反常情等語(見原判決第7頁)。
甲女於偵查中雖指證:「(摸一摸有沒有什麼跑出來?)灰塵。」
、「(灰塵是什麼顏色?)白色。
他的灰塵掉在我衣服。」
、「(灰塵是掉在衣服哪裡?)我肚子的地方。」
、「(胖虎哥哥有看到嗎?)有。
然後我騙他說我要去上廁所,然後我就去拿濕紙巾擦我衣服上的垃圾,然後我再把濕紙巾丟掉,然後我去多功能教室找胖虎哥哥,胖虎哥哥就開始計時,叫我繼續摸,然後鬧鐘響了,我就回去我們的奇○○班。」
(見原判決第9頁)。
然甲女亦證稱:「(你上次說的白色灰塵,可以再跟我講一次嗎?)那次從我摸胖虎哥哥尿尿的地方飛來的,乾乾的,擦不掉我就拍拍拍就飛掉了。」
(見警卷第30頁背面)。
且甲女既已在廁所內,又騙上訴人說要去廁所,上訴人豈會相信?參以上訴人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結果,認「本案當事人在刺激過程中陰莖外無精液流出,直到射精前1秒才有預設精液流出,然後射精」(見原判決第25頁)。
倘白色灰塵確為精液,上訴人既已射精在甲女衣物上,豈會容許甲女獨自跑下樓擦拭衣服,並待甲女上樓之後,又叫甲女繼續摸其生殖器?則甲女所指白色灰塵,是否為精液?上訴人有無射精?尚非無疑。
原審未就上訴人前揭辯解,說明不足採納之理由及就甲女陳述不一部分,說明取捨之理由,逕行認定上訴人命令甲女撫摸其下體,其拉著甲女的雙手前後摩擦其生殖器,直至其射精,自嫌速斷。
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三、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又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已指明:本件檢察官起訴上訴人於性侵過程中另撫摸甲女下體部分,經上訴審判決以該部分與有罪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亦經第一審認定不能證明該部分犯罪,檢察官、上訴人均未就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在本院前次審判範圍(見111年度台上字第507號判決第5頁)。
該部分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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