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2,台上,991,2024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顯鑫
被 告 莊博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刑事判決理由欄第三段第一行所載「112年1月24日」,應更正為「113年1月24日」。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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