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186號
上 訴 人 林當富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8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405、33330、35781、357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林當富所犯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三即原判決附表二、三所示侵入住宅竊盜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案件,原判決係撤銷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而改判有罪,依前開說明,上訴人自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合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三即原判決附表二、三所示侵入住宅竊盜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侵入住宅竊盜罪刑(共3罪)。
已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三、本件上訴意旨僅略稱:不服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請求重起案件對上訴人有理的證據明查云云。
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殊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是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