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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10號
抗 告 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李秋媚因誣告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744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825號裁定,認其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即告確定。
其復提起本件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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