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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9號
再 抗告 人 張仁韋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0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仁韋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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