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14,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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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4號
聲 明 人 謝維君


上列聲明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第三審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5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謝維君因民國112年2月15日提出「刑事對原判決聲明異議暨聲請被告周富建多起犯罪事實重新審理狀」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466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75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聲明異議暨聲請撤銷或廢棄」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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