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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51號
聲明人周文亮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周文亮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黃斯偉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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