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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號
聲 明 人 周文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3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周文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37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83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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