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號
聲 明 人 游勝文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44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游勝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第二審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即屬確定,其復提出「上訴理由補正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李麗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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