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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8號
聲 明 人 王志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9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
本件聲明人王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34號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890號裁定予以駁回。
則聲明人復提出書狀以「聲明異議」為名向本院聲明不服,且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得以聲明異議之各該規定,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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