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號
聲 明 人 徐忠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
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4年度台抗字
第5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徐忠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定執行刑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03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聲明異議(刑事)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