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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號
聲 明 人 葉碩堂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1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葉碩堂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84號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即屬確定,其復提出刑事聲請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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