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上,1686,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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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
上 訴 人 張信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17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765、32363、35226、36243、37108、40593、40114、40292、41127、42209、44395、444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張信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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