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上,2447,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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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
上 訴 人 楊瑞木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069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楊瑞木有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包含其附表、附件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之犯行。

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森林法第51條第3項、第1項非法墾殖、占用罪刑,以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暨併為宣告緩刑3年。

已詳述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

三、本件上訴意旨僅略稱: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非法墾殖之臺灣省南投縣○○鎮○○○段00地號及同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未經該管地政機關測量。

且此與上訴人所提出上開地號土地之航照圖所示面積及其上作物均不同,應重新調查等語。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於採證認事、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等情,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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