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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
上訴人楊天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5800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楊天祥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鄧振球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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