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上,39,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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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湯中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9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湯中宇明示僅就其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關於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尚犯非法持有子彈)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詳敘如何審酌量刑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為科刑範圍之認定,對其有利之事實未盡調查能事,且有不備理由、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二)上訴人知道自己錯了,覺得自己很不孝順,爸媽又要為其操煩5年的刑期,其還有一個2個月大的女兒,老婆又懷有第二胎,希望能從輕量刑,請求給予其一個孝順父母、陪伴小孩子成長的機會等語。

四、惟查:上開上訴意旨,或係就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已經審酌說明事項,泛詞指摘,或僅陳述其主觀之期望,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之量刑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意旨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章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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