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抗,113,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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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13號
抗 告 人 黃清輝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抗告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
抗字第18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清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出具「刑事異議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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