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抗,1174,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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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174號
再 抗告 人林詰尹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
抗字第7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07條所明文,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提起抗告,如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同法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並為同編再抗告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再抗告人林詰尹不服原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敘述再抗告理由(註明理由後補),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再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由再抗告人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可憑,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裁定前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8 月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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