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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236號
抗 告 人 葉育銘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駁回其母所提起上訴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稱法定代理人,自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限;
如被告已成年,且有行為能力,依法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獨立上訴之餘地。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葉育銘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抗告人之母許惠君以自己名義,為抗告人之利益,提起獨立上訴。
因抗告人已成年,且卷內並無如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經法院為監護、輔助之宣告等情形之事證,亦未如此主張,則許惠君雖為抗告人之母,仍非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顯無獨立上訴權。
乃許惠君遽提起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法補正,即非合法,因而駁回許惠君之獨立上訴。
依上述說明,於法自屬有據。
本件抗告意旨僅略以:不能因為抗告人認罪而逕認其有被訴犯行等語。
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就此所為論敘說明如何違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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