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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336號
再 抗告 人 吳忠信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
抗字第12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吳忠信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抗告至本院後,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1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已不得再抗告。
再抗告人猶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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