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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467號
抗告人廖東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廖東村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03號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99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已告確定。抗告人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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