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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520號
再 抗告 人 林慶順
代 理 人 葛光輝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交付偵訊光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即當事人林慶順因偽造文書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判字第10號。
嗣依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第2項規定,視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聲請交付偵訊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
乃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至本件既不得再抗告於第三審,原審書記官雖在裁定正本之教示欄末記載得提出再抗告等字樣,亦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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