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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61號
再 抗告 人 石憲章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石憲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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