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64號
再 抗告 人 劉文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誣告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4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經查:
㈠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誣告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00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再抗告人復提出「最高法院刑事聲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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