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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3號
聲 明 人 江恆杰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貨幣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江恆杰因偽造貨幣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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