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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聲明人王聖宏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5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王聖宏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25號第二審判決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刑事重審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林恆吉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林靜芬
法 官張永宏
法 官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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