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161,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1號
聲明人林美麗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美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538號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上訴狀」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