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2號
聲明人林美麗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美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提出以英文書寫內文之「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