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5號
聲 明 人 徐耀發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05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徐耀發因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2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