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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9號
聲 明 人 魏鴻志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
第110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魏鴻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聲明異議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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