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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3號
聲明人沈君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沈君婷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8 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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